心理咨询与心理咨询师相关的法律法规解读
国家人社部2019年1月17日在其网站上公布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共计139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58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81项,但并没有心理咨询师。心理咨询师在2016年版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位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第93项(最后一项),2017年版的国家职业资格取消了一大批国家职业资格,其中就有心理咨询师。新版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没有恢复大家期待的心理咨询师,对于心理咨询师和心理咨询行业来说,是喜是忧,是福还是祸?只有读懂国家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才会有一深刻的认知,广大心理咨询师才不会因此而迷茫。
在我国大众的认知中,对于心理咨询服务还停留在社会心理服务的层面,然而,随着健康中国战略的实施,国家卫生与健康管理部门的整合,国家卫生健康管理部门的相关政策,已经把心理咨询服务纳入到了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的体系之中,笔者对于心理咨询与心理咨询师有关的政策文件做了一个疏理,给大家看看,有助于社会重新认知心理咨询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2013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对心理咨询人员进行法律定位。第二十三条 心理咨询人员应当提高业务素质,遵守执业规范,为社会公众提供专业化的心理咨询服务。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心理咨询人员发现接受咨询的人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本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心理咨询人员应当尊重接受咨询人员的隐私,并为其保守秘密。
精神卫生法是目前对于心理咨询与心理咨询人员管理最为权威的法律。
2、“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
2016年10月25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在第二十二章加强健康人力资源建设的第一节加强健康人才培养培训中,明确提出“调整优化适应健康服务产业发展的医学教育专业结构,加大养老护理员、康复治疗师、心理咨询师等健康人才培养培训力度。”把心理咨询师列为健康服务产业发展的医学教育专业的三大人才培养项目之一。说明党中央和国务院对于心理咨询服务的重视。
3、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
国家22个部委联合2017年1月发文《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卫疾控发〔2016〕77号)有14处提及心理咨询专门列出章节要求“积极推动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服务”。对于心理咨询师则有六处进行详细阐述与规范,摘录如下:
(1)加强重点人群心理健康服务
关注老年人、妇女、儿童和残疾人心理健康。护理院、养老机构、残疾人福利机构、康复机构要积极引入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等力量开展心理健康服务。
(2)加强心理健康人才队伍建设
促进心理健康服务人才有序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心理咨询师资格鉴定的规范管理,进一步完善全国统一的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加强对心理咨询师培训的管理,改进鉴定考核方式,加强实践操作技能考核。对理论知识考试和实践操作技能考核都合格的考生核发职业资格证书,并将其信息登记上网,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加强监督管理。
卫生计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心理健康专业人员培养和使用的制度建设。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重视心理健康专业人才培养,鼓励医疗机构引进临床与咨询心理、社会工作专业的人才,加强精神科医师、护士、心理治疗师、心理咨询师、康复师、医务社会工作者等综合服务团队建设。积极培育医务社会工作者队伍,充分发挥其在医患沟通、心理疏导、社会支持等方面优势,强化医疗服务中的人文关怀。
(3)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鉴定工作的规范管理。工商部门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的机构,依有关主管部门提请,依法予以吊销营业执照。
4、社会心理服务试点方案
2018年11月15日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卫疾控发【2018】44号)出台,其目的就是按照《精神卫生法》《“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规划政策要求,坚持预防为主、突出重点、问题导向、注重实效的原则,强化党委政府领导和部门协作,建立健全服务网络,加强重点人群心理健康服务,探索社会心理服务疏导和危机干预规范管理措施,为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积累经验。
试点方案明确提出:“培育心理咨询人员队伍。研究制订吸引心理学专业背景人员和经过培训的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健康服务的相关政策,设置相关工作岗位,提高心理健康服务的可及性。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引导和支持心理咨询人员为公众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与科普知识宣传,为有心理问题人群提供心理帮助、心理支持、心理教育等服务。同时,开展实践操作等方面的继续教育、专业培训,定期开展督导,提高心理咨询人员的专业化水平。”
试点方案在“发展医疗机构心理健康服务队伍”一节中明确指出:“试点地区卫生健康部门要引进心理学、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增加心理健康服务专业人员。通过精神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等,提升精神科医师数量和服务水平。综合医院(含中医院)要通过培训、继续教育等形式,对全体医务人员进行临床心理知识培训,对常见心理行为问题和精神障碍进行识别和转诊。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临床医师心理健康服务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临床医师常见心理行为问题和精神障碍早期识别能力。精神科医师、心理治疗师对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等给予技术指导,对常见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进行治疗和心理干预等。”
5、国家和行业标准
(1)国家职业标准
201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分类大典》职业分类结构为8个大类、75个中类、434个小类、1481个职业。在第二大类专业技术人员中涉及到心理咨询的有二类职业。
一类是精神科医师(职业代码2-05-01-09),归类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类。其描述为:“运用精神医学的理论知识和诊疗手段,对精神疾病、心理疾病的病因、发病机理、临床病相、诊断治疗、康复和预防进行研究和处置的专业人员。 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1)从患者、患者家属和其他信息源获取有关患者的病史;(2)对患者的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心理活动过程进行全面的精神检查,以及心理测验和躯体检查;(3)运用影像学、电生理、生化等手段对病人进行必要的辅助检查;(4)根据病史资料和精神检查听见的主要精神病理状态,结合躯体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及时对患者确定诊断,制定治疗方案,对患者施以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康复治疗等综合治疗措施;(5)对因精神疾病反常行为导致的违法案件,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
二类是心理医师(职业代码2-05-01-10),归类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类。其描述为:“运用心理学、人格心理学、变态心理学和医学的理论知识,通过理疗的手段,解决来访者心理障碍的专业人员。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1)从来访者、来访者家属待信息源获取有关来访者的心理问题、心理障碍的资料;(2)对来访者的心理成长、人格发展、智力、社会化及家庭、婚姻、生活事件等进行全面的评估,包括心理和生理测查;(3)根据心理发展史和心理、生理测查的结果,对来访者作出心理诊断,制定心理治疗计划,并指导实施;(4)实施危机干预;(5)为来访者保密;(6)在心理咨询中发现来访者有精神障碍或躯体疾病时及时请示会诊或转往其他专科。”
三类是心理咨询师(职业代码4-07-99-01)归类在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类。此类别中在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分类下对“心理咨询师”的描述为:运用心理咨询技术与方法,从事咨询对象心理问题分析、测评、咨询、疏解的专业人员。主要工作任务:①与咨询对象进行交谈,了解其心理状况;②分析咨询对象提供的信息,引导其寻求诱发心理问题的原因和认知因素;③确定咨询切入点和切入方式,指导咨询对象解决心理问题;④运用心理测验方法,进行咨询对象心理测评,解释测评结果;⑤提出基于咨询对象个人性格特点的心理问题解决方法;⑥研究、改进心理问题分析和咨询技术;⑦介绍心理问题严重的咨询对象接受专业的心理治疗。
(2)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
2011年原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是这样描述的:
临床心理科门诊的功能定义:临床心理科门诊是医疗机构对普通人群、心理行为问题人员及精神疾病患者(包括其他科室躯体疾病共患精神疾病的患者)提供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和其他精神卫生服务等门诊医疗服务的场所。
人员的配备标准:至少有2名精神卫生专业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精神病学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具备一定精神医学知识和精神病科护理工作经验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至少有1名技师,具备心理测量学及相关的知识,熟练掌握相关的各种心理测量工具和日常心理测量数据的保密、储存和维护;根据执业医师的数量,适当增加注册护士和技师的数量;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照适当比例配备心理治疗师和社会工作者。
这个文件中所说的社会工作者,按笔者理解应该主要是指心理咨询师。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标准
最近国家卫健委启动了“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并出台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标准
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标准(2018年版)设置4章100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标准(2018年版)共设置4章90条,其中在第一章功能与任务的第二节科室设置第3款1.2.3公共卫生科或预防保健科中【C】档要求设置预防接种室、预防接种留观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计划生育指导)室、健康教育室等。【B】档除符合“C”,并设置听力筛查、智力筛查室。【A】档符合“B”,并增设心理咨询室、健康小屋,预防保健特色科室等。
设置心理咨询室很明显即有心理咨询师资格者就可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心理咨询工作,这也就是说,心理咨询将纳入到基层公共卫生服务范围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标准明确将心理咨询室作为公共卫生科或预防保健科的增设科室。
6、地方相关法规(以北京市为例)
心理咨询的地方相关法规各地不尽相同,以首都北京市为例。2008年北京市卫生局联合七部门联合发布了《北京市心理咨询行业管理办法》(京卫疾控字〔2008〕8号),对于心理咨询从业人员的规定在第三章。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心理咨询从业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从事心理咨询服务:具有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从事临床心理咨询与治疗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精神卫生或临床心理专业技术职称,或接受过系统的心理咨询专业训练并具有精神科执业医师资格;从事应用心理学教学科研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而开办心理咨询机构的条件则在第二章心理咨询机构中有详细的规定: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的机构须向下列相关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一)营利性心理咨询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二)非营利性心理咨询机构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高等院校、中小学以及不向社会开放、仅针对系统内部人员开设的心理咨询服务机构需在本部门备案。
第六条 心理咨询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机构名称、完备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相关业务项目已经注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有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的固定场所。房屋布局能够满足心理咨询服务私密性的需要,有至少一间候诊室、两间可分隔的咨询室和一间测查室;室内陈设要满足心理咨询的基本要求。
(四)具备必要的心理测查设施、心理测量工具和电脑等硬件设备。
(五)有两名以上专职心理咨询人员,其中至少一人具有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以上资格或相关专业(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六)有健全的制度与规范。在心理咨询服务场所显著位置明示心理咨询的项目、价格、流程与监督投诉电话,与求询者签订合同,做好咨询登记并建立档案。
第七条 心理咨询机构可从事个人咨询和团体咨询,可通过电话、信访、互联网等形式开展心理咨询活动。
第八条 心理咨询机构不得从事精神疾病的诊断和治疗,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的心理学证明。对超出心理咨询范围的求询者,须转介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
对因违反上述规定,对求询者造成心理障碍、精神疾病诊断或(和)治疗延误等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相应责任。
综合上述六大方面的法律法规表明,心理咨询服务已经引起国家和社会的高度重视;心理咨询从社会服务逐渐纳入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而且明确了心理咨询师将是心理咨询服务的主体性人群,目前国家暂停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鉴定考试,可能是消化国家相关政策,大力发展心理咨询服务业的调整性前奏。广大心理咨询师一定要深入学习和全面领会各有关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提升职业自信,积极主动参与健康中国战略的实施,为发展心理咨询服务做出自己的就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