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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心理卫生协会 心理服务伦理守则(试行) 

        心理服务是指运用心理学及相关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技术,通过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评估、心理辅导、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等形式,提升民众心理素质,促进心理健康,解决心理行为问题,预防和治疗各类精神障碍,从而提高民众的生活质量,增进社会和谐,助力健康中国、平安中国、幸福中国建设。

为了加强中国心理服务职业化、规范化、专业化建设,保证和提升心理服务的水准,保障心理服务供需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中国心理卫生协会心理服务伦理守则》(以下简称伦理守则)。

基本原则

增进福祉:心理服务工作的目的是使服务对象在专业服务中获益,提升服务对象的健康水平与幸福感。

避免伤害:心理服务应保障服务对象的权利,避免伤害。

规范专业:心理服务须科学、规范、专业,对职业行为承担责任,维护行业声誉。

真诚可信:在心理服务、学术研究和教学培训中,应保持职业行为的诚实性和客观性,避免夸大宣传、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

公平公正:心理服务过程中应公平、公正地对待专业工作及相关人员,应采取谨慎的态度避免个人潜在的认知偏见、能力局限、技术限制等因素导致的不恰当行为。

接纳尊重:心理服务过程中应接纳、尊重每一位服务对象,接纳其个性特点、民族信仰、文化习俗,尊重其个人隐私权、保密性和自我决定的权利。

1.专业关系

本章适用于心理咨询、心理治疗服务中咨询或治疗关系。

心理服务专业人员(以下简称专业人员)应尊重服务对象,按照专业的伦理规范与服务对象建立和谐的专业服务关系。此类工作关系的建立,旨在促进服务对象的成长与发展,进而增进其自身的利益和福祉。

1.1 服务对象福祉

1.1.1 尊重服务对象

专业人员应尊重服务对象的权益和尊严,不得因服务对象的年龄、性别、种族、性取向、宗教、政治信仰、文化、身体状况、社会经济状况等任何方面的因素歧视与区别对待服务对象。

1.1.2 价值中立

专业人员应尊重服务对象的价值观,不代替对方做出重要决定,或强制其接受自己的价值观。专业人员对自身价值观可能对心理服务的影响保持觉察与反思,并在遇到困难时寻求督导和同行的帮助。

1.1.3 避免伤害

专业人员要清楚地知道自己对服务对象的影响力,尽可能防止损害信任关系,避免引起服务对象依赖和伤害服务对象的情况发生。如果伤害可避免或可预见,专业人员应在对方知情同意的前提下尽可能避免;如果伤害不可避免或无法预见,专业人员应尽力使伤害程度降至最低,或在事后设法补救。

1.1.4 不得谋取不当利益

专业人员应清楚地认识自身所处位置对服务对象的潜在影响,不得剥削服务对象,不得利用服务对象对自己的信任或依赖而利用对方,或者借此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

1.2 双(多)重关系

双(多)重关系是指在心理服务过程中,专业人员与服务对象及相关他人在专业关系之外,存在或承诺建立的其他关系(包括亲密关系、家庭关系、社交关系、师生关系、商业关系等)。

1.2.1面对双(多)重关系的态度

专业人员要清楚地了解双(多)重关系对专业判断力的不利影响及其潜在伤害。如果可以合理地预期双(多)重关系会损害心理服务专业人员履行其职能的客观性、能力或有效性,或者有可能对服务对象造成剥削或伤害,则应尽可能避免双(多)重关系。

1.2.2允许存在的双(多)重关系及其工作要求

在双(多)重关系难以避免或在合理预期内不会影响专业人员胜任力/伤害服务对象福祉时,双(多)重关系的存在不违反伦理要求。在此情况中,专业人员应采取专业措施预防可能的不利影响,例如签署知情同意书、告知双(多)重关系可能的风险、寻求专业督导、做好相关记录,以确保双(多)重关系不会影响自己的专业判断与行为,并且不会危害服务对象的福祉。

如果由于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出现潜在有害的双(多)重关系,专业人员应采取合理的应对措施,避免可能的伤害。

1.2.3保持和维护专业关系的边界

在专业工作中,专业人员应遵守工作设置,维护专业关系的边界(例如,设置合理的专业工作地点、提供合理的双方联络途径等)。在特殊情况下必须扩展界限时,专业人员必须采取适当的专业措施预防不利影响,确保为服务对象带来福祉的同时,保护服务双方的权益。

1.3  性关系及相关关系

心理服务专业人员不得与当前服务对象及其伴侣或其他家庭成员发生任何形式的性关系或亲密关系,也不得给曾有性关系或亲密关系的人做心理服务。一旦专业关系超越了专业界限,影响到专业人员的客观性或存在伤害服务对象可能性,应立即寻求督导或其他同行支持并终止服务,根据需要进行转介。

专业人员与服务对象在结束心理服务专业关系后至少三年内,不得与该服务对象及其伴侣或其他家庭成员等发生任何亲密关系或性关系。

1.4 中断关系与转介

专业人员在服务中不得随意中断工作,出差、休假或临时离开工作地点外出等而不得不中断服务时,要与服务对象充分协商,对已经开始的心理服务工作进行妥善的安排。

专业人员认为自己的专业能力不能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或不适合与服务对象维持专业关系时,应向对方明确说明,并本着对服务对象负责的态度将其转介给另外合适的专业人员。

1.5 伴侣及家庭咨询中的专业关系

当专业人员同时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有关系的人(如伴侣、家庭等)提供心理服务时,应在专业工作开始前明确哪些人是服务对象,以及与每个相关人员的关系。如果专业人员可能被要求履行潜在的冲突角色(如家庭治疗师,但被要求在离婚诉讼中为其中一方作证),专业人员需要适当澄清、调整或退出角色。

1.6 接受委托服务关系

专业人员受第三方(个体、机构、学校、法院等)的委托,向特定个人或对象提供专业服务时,应在专业工作开始时澄清与所有相关个人或组织的关系,所提供服务或所获得信息的可能用途,以及可能存在的保密例外(例如第三方是否有权获知相关信息)等。未经第三方同意,专业人员不得将第三方机构或组织委托的服务对象转介或转诊。

1.7  尊重同行

专业人员同行之间应相互尊重,建立一种积极合作的工作关系,以提高专业服务水平。不得以任何理由公开或私下贬低、指责、诋毁同行及做出其他损害行业声誉的行为。

当专业人员得知其服务对象同时接受其他专业人员的服务时,建议服务对象在同一时期就同一议题仅接受一名专业人员(或同一团队)的服务,以保障其福祉。

2.知情同意与专业设置

专业人员应尊重服务对象对于是否开始或维持一段专业关系的自由选择权,并确保服务对象对于专业工作中的专业设置、个人权益知情同意。

2.1 知情同意

本条款适用于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服务。

2.1.1知情同意的内容

专业人员应尊重服务对象的知情同意权,在专业工作开始前与服务对象签署知情同意书。在心理服务过程中,专业人员应告知服务对象双方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向服务对象如实解释以下内容:

2.1.1.1专业人员的资质、所获认证、工作经验以及受训背景等;

2.1.1.2心理服务的作用;

2.1.1.3心理服务目标、心理服务关系、心理服务所用相关理论和技术;

2.1.1.4心理服务过程、可能带来的利益及局限性;

2.1.1.5心理服务设置(心理服务的频率、时间、预约及更改、心理服务结束);

2.1.1.6心理服务双方的隐私权,心理服务中的保密要求、保密限制和保密例外;

2.1.1.7心理测量与评估的意义,以及测验和结果报告的用途;

2.1.1.8如果涉及第三方委托,可能涉及的第三方(个体、机构、学校、法院等)的权益;

2.1.1.9心理服务档案信息管理年限等。

2.1.2缺乏知情同意能力的服务对象

在对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或其他无法独立签署知情同意的服务对象展开专业工作时,专业人员需要认识到:

2.1.2.1服务对象本人意愿和做出选择的权利;

2.1.2.2服务对象了解知情同意的能力;

2.1.2.3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保护服务对象和代为决策方面的法律权利和责任。

当服务对象为未成年人,专业人员原则上需要获得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书面知情同意方可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服务,并在此基础上向服务对象本人提供适当的解释,帮助未成年人了解其在心理服务中的权益(如在不需要突破保密的情境下,专业人员有保密义务)。

2.1.3非自愿服务对象

为非自愿者提供心理服务时,专业人员应当在工作开始前与当事人讨论服务过程,保密及保密例外。当服务对象拒绝接受心理服务时,专业人员应充分解释心理服务能够带来的帮助以及拒绝接受心理服务可能产生的后果。住院患者的心理服务按相关医疗规范执行。

2.2 专业设置

2.2.1收费标准

专业人员在进入专业关系之前,要对服务对象清楚地介绍和解释其服务收费的情况。为避免引起冲突、剥削、破坏专业关系等潜在危险,不允许专业人员以收受实物、获得劳务服务或其他方式作为其专业服务的回报。

专业人员应依照当地政府要求或所在机构的规定合理收取服务费用,明示收费标准,不得随意更改。如遇专业人员收费的正常调整,应提前告知服务对象。

转介服务对象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向第三方支付与转介相关的任何费用。

2.2.2工作场所

专业人员应在具有私密性、具有一定专业布置的、稳定的专业工作场所开展专业工作。

2.2.3咨询时长

专业人员应注意并尊重时间界限,按专业设置准时开始、按时结束;避免无特殊原因的迟到、提前开始、延长心理服务。

2.2.4服务对象赠礼的应对

专业人员需要了解接受服务对象礼物背后可能的伦理挑战,避免接受服务对象的贵重礼物,以免混淆专业助人关系或引发误会及嫌疑。在决定是否接受服务对象的礼物时,专业人员应考虑心理服务专业关系、礼物的货币价值、服务对象的文化背景、服务对象赠送礼物的动机以及专业人员想要接受或拒绝礼物的动机。

3.隐私权与保密性

专业人员应清楚认识到公民隐私权受到国家法律和专业伦理规范的保护。在心理服务过程中,专业人员有责任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权。

3.1 保密原则

在心理服务中,专业人员有责任向服务对象说明工作的保密原则,以及这一原则应用的限度,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3.2 保密例外   

下列情况为保密例外:

3.2.1服务对象存在可预见的自伤、自杀、伤人、杀人风险及行为。

3.2.2未成年人受到性侵犯、虐待、家庭暴力或校园欺凌。

3.2.3涉及法律诉讼需要披露的内容。

在遇到以上情况时,专业人员有向对方合法监护人或可确认的第三者预警的责任,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等规定告知有关人员或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在遇到3的情况时,专业人员有遵循法律规定的义务,但须要求执法机关及相关人员出示合法的书面证明,并确保此种披露不会对专业关系带来直接损害或潜在危害。如有可能,服务对象在保密信息披露之前需得到通知,并参与披露决策过程。当需要披露保密内容时,应将披露内容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3.3 录音录像许可

专业人员在心理服务过程中需要进行录音录像时,应明确告知服务对象使用目的和范围、录音录像资料的存储方式、存储时长等,并签订录音录像知情同意书。如果服务对象拒绝录音录像,专业人员需要尊重服务对象的意愿。

3.4 心理服务档案记录

专业人员需要对每一次心理服务过程进行符合专业规范的记录,并对服务记录进行妥善保存,避免服务记录泄露。

3.5 档案资料保管

心理服务专业工作的有关档案资料包括并不限于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等资料,均属于需要专门保管专业档案资料,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专门的保存。心理服务机构需要有专门的系统或人员对服务记录进行加密或权限限制进行保管。

若除专业人员本人外,有其他人出于工作需要可能接触到相关资料(如相关工作主管、文书助理等),相关人员应使用密码或其他技术来避免包含服务对象个人身份信息的材料外泄。专业人员及心理服务机构负责人应该尽一切努力确保下属工作人员(包括员工、主管、文书助理等)维护服务对象的隐私和机密。

专业人员或心理服务机构负责人需提前制定合理的应对计划,在专业工作意外中断时(如专业人员终止执业、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保护服务对象资料。

关于服务记录、档案资料的保管也需要在知情同意书中做出明确的约定。

3.6 档案信息的使用

专业人员对心理服务的案例进行督导或讨论时,需要:

3.6.1在知情同意书中明确说明,服务对象授权专业人员使用无法识别的个人信息及服务过程材料。

3.6.2如果未能在知情同意书中做出约定,专业人员需经过服务对象或监护人的授权后,才可以调取并使用档案信息和相关材料。

专业人员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应进行保密处理,隐去可能会据此辨认出服务对象的有关信息。

3.7 档案信息的转移与销毁

除非涉及保密例外,否则专业人员不得在未征得服务对象本人或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将相关资料披露或转移给其他人。当出于转介、搬迁等原因需要对档案资料进行转移时,专业机构和相关人员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保障资料的安全。

服务关系结束后,专业人员应妥善保存档案资料至少10年。专业人员在处理可能会被司法程序调阅的相关资料(如涉及儿童虐待、自杀、性侵害或暴力行为等)时,需要参考相关法律规定。

4.胜任力与职业责任

专业人员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专业伦理规范。同时,以开放、诚实和恰当的沟通方式进行工作,避免歧视态度和行为。专业人员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应基于科学的研究和发现,在专业界限和个人能力范围之内,应更新并发展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专业胜任力,以负责任的态度进行工作。

4.1 专业胜任力

专业人员应在自己专业胜任能力范围内,根据自己所接受的教育、培训和督导的经历和工作经验,为适宜人群提供专业、有效的服务。

4.2 继续教育

专业人员应充分认识到继续教育的意义,在专业工作领域内保持对当前学科和专业信息的了解,保持对所用技能的掌握和对新知识的开放态度,持续接受继续教育。

4.3 专业督导

专业人员应保持对于自身职业能力的关注,在必要时寻求督导。在缺乏督导时,应尽量寻求同行的专业帮助。

4.4 自我关怀

专业人员应关注自我关怀,当意识到个人健康问题可能会明显影响个人胜任力、影响服务对象福祉甚至对服务对象造成伤害时,应寻求督导或其他专业人员的帮助,采取适宜措施调节工作状态。专业人员应警惕自己的问题对服务对象造成伤害的可能性,必要时应限制、中断或终止专业服务。

4.5 告知义务

专业人员在工作中介绍自己情况时,应实事求是地说明自己的专业资历、学历学位、专业资格证书等情况。在进行广告宣传或描述其服务内容时,应以确切的方式表述其专业资格,不得以虚假、误导、欺瞒的方式对自己或自己的工作部门进行宣传。

当专业人员进行广告宣传时,应避免主动从当前或以往服务对象处索取推荐信息。

当专业人员需要向第三方(例如法庭、保险公司等)报告自己的专业工作时,应采取诚实、客观的态度准确地描述自己的工作。

4.6 参与公共活动

开展专业活动时,专业人员应确保其言行举止以适当的专业文献和实践经验为依据,尊重事实,严格遵循专业伦理规范。

5.心理测量与评估

专业人员应正确理解心理测量与评估手段在心理服务工作中的意义、作用与局限,并规范、恰当地选择和使用心理测量和评估工具。在使用心理测量与评估过程中应考虑被测量者或被评估者的个人和文化背景。应通过开发和使用恰当的教育、心理和职业测量工具来促进服务对象的福祉。

5.1 测量评估中的知情同意

在进行测量评估前,专业人员应以服务对象能够理解的方式向其解释评估的性质、目的、方法以及评估结果的具体使用途径等。

在确定谁有可能获得测量评估的结果时,专业人员应考虑服务对象/受试者的福祉、对方对测验结果的理解程度和事前的知情同意情况。

专业人员应尊重服务对象对评估结果、结果解释以及专业人员得出结论和建议的依据的知情权。

5.2 专业培训

专业人员应在接受过心理测量的相关培训,对某特定测量和评估方法有适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之后,方可实施测量或评估工作。

5.3 工具选择

专业人员在使用问卷、测验、访谈等各种测量和评估的工具或方法时,均须仔细考虑其适当性,包括信效度、使用该工具或方法的优势和局限、文化适应性、以及该工具与服务对象、受试者需求、年龄段的匹配程度等。

5.4 结果解释

专业人员应尊重服务对象对测量与评估结果进行了解和获得解释的权利。在实施测量或评估之后,应考虑服务对象个人和文化背景,对测量或评估结果给予准确、客观、可以被对方理解的解释,避免其对测量或评估结果的误解,不能仅仅依据心理测量的结果做出诊断。

若所选工具无可靠信度、效度或中国常模等工具有效性的验证数据,在结果解释时需要向服务对象说明测验结果的可靠性及局限性。

5.5 工具保密

专业人员有责任维护心理测验材料(指测验手册、测量工具、协议和测验项目)和其他测量工具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不得向非专业人员泄漏相关测验的内容。

5.6 禁止滥用

心理测量与评估的目的在于促进服务对象的福祉,专业人员不得草率进行测量评估和结果解释,且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他人滥用测量评估相关信息,更不得滥用测量或评估手段以牟利。

5.7 工具编制

专业人员应运用心理测量科学程序与专业知识进行测验的编制、标准化、信度和效度检验,并建立中国常模,提供完善的使用说明。

6.教学、培训与督导

专业人员从事教学、培训和督导工作的目的是促进学生、受训者或受督者的个人及专业的成长和发展,以增进其福祉。

6.1 工作关系

从事教学、培训和督导工作的专业人员应熟悉本专业的伦理规范,并告知学生、受训者及受督者注意自身应负的专业伦理责任。

6.2 质量要求

从事教学、培训和督导的心理服务专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范,提供有质量的专业服务:

6.2.1伦理意识。专业人员应有伦理敏感性,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学生、受训者或受督者个人隐私和福祉。同时,专业人员对学生、受训者或受督者在心理服务中违反伦理的情形应保持敏感,若发现此类情形应与他们认真讨论,并为保护服务对象的福祉及时处理;对情节严重者,专业人员有责任和其所属机构及时沟通,或向注册系统伦理工作委员会或相关机构举报。

6.2.2胜任能力。专业人员应基于其教育训练、受督经验、专业认证及适当的专业经验,在胜任力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且有义务不断加强自己的专业能力和伦理意识。督导师在督导过程中遇到困难,应主动寻求督导。

6.2.3内容规范。在课程设置和计划上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教学及培训能够提供适当的理论知识和实践训练,满足教学目标的要求或颁发合格证书等的要求。作为培训项目负责人时,应确保该项目的专业性,并承担相应责任。担任督导师的专业人员应向受督者说明督导的目的、过程、评估方式及标准。告知督导过程中出现紧急情况、中断、终止督导关系等情况的处理方法。注意在督导过程中给予受督者定期的反馈,避免出现受督者伤害服务对象的情况。

6.2.4多元取向。专业人员应保持开放的态度,让学生、受训者和受督者可以自由选择理论取向。督导师不得把自己的理论取向、价值观念强加于受督者。

6.3 评估要求

培训师、督导师应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诚实、公平而公正对受训者和受督者进行专业能力评估。在评估过程中,培训师、督导师要客观、全面地对受训者和受督者进行反馈和指导。

6.4 督导中的其他要求

6.4.1督导中的知情同意。督导师应该和受督者确认知情同意的内容、督导参与的原则、双方应遵守的程序和要求等。

6.4.2督导中的联络程序。督导师应建立并告知受督者督导期间双方的联络方式,并制定应急处理方式。

6.4.3督导师的质量监管。督导师应对受督者的胜任力进行持续评估。当督导师意识到受督者存在专业工作的障碍、局限或工作失误时,应协助受督者获得所需帮助,进行调整和补救;当评估受督者的专业能力不足以满足服务对象时,督导师应建议受督者提高胜任力。

7.研究与发表

专业人员在实施研究时应遵守以人类为研究对象的科学研究规范和伦理准则,尊重参与者的尊严,关注参与者的福祉。

7.1 尊重研究对象的权益

专业人员在从事研究工作时应尊重人的基本权益。遵守伦理、法律、服务机构的相关规定以及人类科学研究的规范。应对研究对象的安全负责,特别注意防范研究对象的权益受到损害。若研究需得到相关机构审批,专业人员应提前呈交具体研究方案以供伦理审查。

研究对象有随时拒绝或退出研究的权利,而且在适当情况下应获得替代咨询、治疗干预或处置。专业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对方参与研究。干预或实验研究需要对照组时,需适当考虑对照组成员的福祉。

7.2 研究和发表中的知情同意

专业人员在从事研究工作时,应以研究对象(或其监护人)能够理解的方式向其说明研究的性质、目的、过程、方法与技术的运用、可能遇到的困扰、保密原则及限制,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在对其疑惑进行充分解释说明的前提下取得研究对象的知情同意。

专业人员不得用隐瞒或欺骗手段对待研究对象,除非这种方法对预期的研究结果是必要的,且无其它方法可以代替,但事后必须向研究对象做出适当的说明。

7.3 研究成果公开发表

专业人员在公开发表研究成果时,应遵守科研伦理的相关规定。

专业人员在发表研究成果时,应将研究设计、研究过程、研究结果及研究的局限性等做客观和准确的说明和讨论,不得采用虚假不实的信息、数据或资料,不得隐瞒与自己研究预期或理论观点不一致的结果,对研究结果的讨论应避免偏见或成见。同时,应注意为研究对象的身份保密(除非得到研究对象的书面授权),并对相关研究资料予以保密并妥善保管。

8.远程心理服务与社交媒体使用

专业人员在进行远程心理服务时,应恪守相关法律和道德规范。

8.1 远程心理服务的胜任力

进行远程心理服务专业人员需了解远程心理服务的特点和局限性,具备远程心理服务的能力(如服务对象的适宜性评估、网络通讯和社交媒体工具的正确使用方法、网络安全保障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8.2 远程心理服务的知情同意

专业人员应与服务对象说明并获取与远程心理服务特异性有关的知情同意。具体包括:

8.2.1专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远程工作联络方式等;

8.2.2远程心理服务的益处、局限和潜在风险;

8.2.3参与远程心理服务涉及的网络通讯或社交媒体工具,包括使用这些工具的优势、可能的风险及工具使用相关政策规定;

8.2.4约定涉及的网络通讯或社交媒体工具的使用范围和限制;

8.2.5网络技术故障的可能性及发生故障时心理服务提供的替代方式;

8.2.6约定的上线响应时间,并考虑时区差异;

8.2.7双方紧急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措施;

8.2.8服务对象出现危机情况时的紧急联系人、联系方式和处置程序;

8.2.9文化和/或语言差异可能会影响服务质量。

8.3 远程心理服务中的信息保密

8.3.1使用电话、网络平台等远程方式进行心理服务的专业人员应该意识到此服务方式难以得到完全的隐私保护和个人信息保密。但是,应时刻保持维护服务对象隐私和信息保密的道德和法律义务的意识。专业人员应告知服务对象使用网络等技术进行远程心理服务时保密措施的固有局限,提醒服务对象注意在咨询过程中使用各类软件时的信息授权和访问权限等问题。

8.3.2远程心理服务过程中,专业人员和服务机构需注重服务对象信息、服务过程和服务记录的保密工作。在远程心理服务开始前和整个过程中,专业人员应采取措施验证服务对象身份。与心理服务相关的材料通过网络手段进行保存和传输时,应做好合理的加密措施,服务对象有权得知相关文档的加密方式、存储方式、存储时间等。

8.4 远程心理服务中的专业关系

8.4.1建立专业关系的技术支持

提供远程心理服务时,专业人员需确定服务对象能够且适宜使用远程服务应用程序,消除服务对象可能的误解和疑惑,共同协商和调整后续工作进程。

8.4.2保持专业关系的必要性

专业人员需牢记远程心理服务过程中保持咨询关系专业界限的必要性,与服务对象建立关于适当使用远程通讯工具或社交媒体工具的专业界限及使用限制(例如,规定可以进行专业工作和联络的时间范围)。

8.4.3远程专业工作的有效性

当远程心理服务被服务双方认为无效时,专业人员应考虑将心理服务形式调整为线下服务。如果无法提供面对面心理服务,则应与服务对象协商适合的解决方式。

8.4.4网络媒体的信息传播差异

专业人员应向服务对象介绍远程服务中交流方式(包括言语和非言语的信息)与面对面交流时的差异。

8.5 社交媒体使用

8.5.1专业身份与个人身份的区别

专业人员在社交媒体上进行专业工作时,应有意识地对专业工作账号和个人账号进行清晰区分,在个人和专业工作账号上的发言都应注意维护心理服务专业人员群体的专业形象,不得发表对服务对象、学生、受督者、督导师或其他专业同行的不当言论,更不得在任何公开的社交媒体账号上披露专业工作中的保密信息。

8.5.2专业关系界限的管理和维持

专业人员需注意避免在社交媒体上与他们现在或过去的服务对象接触,并认识到这可能会模糊专业关系的界限。

如需使用社交媒体和在线搜索来获取有关其服务对象的信息,专业人员应考虑其可能对专业关系产生的风险和影响。

8.5.3社交媒体上的信息发布

专业人员在社交媒体上发表言论时,应谨慎进行自我暴露,考虑其对咨询关系或其他专业关系的影响,并在需要时及时与服务对象或其他专业工作对象进行讨论。

专业人员在社交媒体上应谨慎进行与心理服务案例相关的分享,应考虑所面对群体的广泛性和非专业性,遵守保密协议,持谨慎态度。如需确因工作需要进行咨询案例的分享,建议进行保密处理后在分享。

8.5.4在社交媒体上开展研究

专业人员在依托社交媒体进行研究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的伦理要求。

9.伦理问题处理

专业人员应遵守本伦理守则,一旦觉察到自己在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对职责存在着误解,应采取措施加以改正。缺乏相关知识或对条款有误解都不能成为违反伦理规范的理由。

9.1 冲突解决

如果专业人员认为本守则与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应该以法律和法规作为行动指南。

如果专业人员所在机构的要求与本协会的伦理规范有冲突之处,应在坚持伦理规范的前提下,合理地解决冲突。

9.2 规劝与举报

若发现心理服务同行违反了伦理规范,应予以规劝。若规劝无效且判断对方有较大可能或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应向该心理服务专业人员上级或所在机构及时反映情况,或/并向本注册系统伦理工作委员会举报。

专业人员在该过程中应秉持公平公正的态度,不因个人立场或私人恩怨提出不公正举报。

9.3 配合调查

专业人员应熟悉对违反伦理规范的处理及申诉的相关程序和规定,有责任配合伦理工作委员会对可能违反伦理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和采取行动。

9.4 伦理相关问题的问询

当专业人员不能确定某种特定情形或特定的行为是否违反伦理规范时,可向伦理工作委员会寻求建议。

9.5 伦理问题的处置

专业人员和服务机构出现违反伦理规范行为时,经注册系统伦理委员会讨论后,将按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置:

9.5.1警告与严重警告:发出警告函,并限期改正;

9.5.2暂停注册资格:暂停注册资格并发布公告,暂停期间不得使用注册系统的身份工作,同时暂停其注册系统内相关权利(选举权、被选举权、推荐权、专业注册晋升申请等)。暂停期满后,经本人或本单位申请,注册系统伦理委员会讨论后,恢复其注册资格;

9.5.3永久除名:发布永久除名公告,不再受理其重新注册申请,不得使用注册系统身份进行工作和宣传。

9.6 注册系统伦理工作委员会职责

本注册系统伦理工作委员会,贯彻执行伦理守则,接受伦理问题的申诉,提供与本伦理守则有关的解释,并处理违反专业伦理守则的案例。



                                                                                                            中国心理卫生协会心理服务专业机构及专业人员注册系统

2025年6月

报名咨询:13720180269(阿呆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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