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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北公安县一起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案宣判。两名无证“假中医”在养生馆为他人实施针刺治疗,致患者死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和五年。这起案件令人痛心,但更令人担忧的是——有权威媒体报道此事时,也没有区分清楚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与中医诊疗服务,这让读者看完仍是一头雾水。

这并非个案。近年来,各类中医养生馆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刮痧、拔罐、艾灸、推拿……这些带有浓厚“中医味”的服务,究竟属于养生保健还是医疗行为?别说普通消费者,就连专业记者也未必能说清道明。而这认知的模糊地带,恰恰是非法行医的滋生温床,是生命安全的隐形陷阱。

一、本质之别:“治未病”与“治已病”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23年发布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试行)》,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定义十分明确: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开展保养身心、改善体质、预防疾病、增进健康的非医疗性活动。

关键词是“非医疗性”。养生保健的核心是“养”,目标是“治未病”——在健康或亚健康状态下,通过调理生活方式,达到预防疾病、增进健康的目的。它面向所有人,不涉及疾病诊断,不以治疗为目的。

而中医诊疗活动则完全不同。它是以疾病诊断和治疗为目的,在中医理论指导下,通过望闻问切等检查手段,使用药物、技术、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并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诊疗的核心是“治”,目标是“治已病”——针对已经出现的症状或疾病,实施辨证论治。

一个是“养”,一个是“治”;一个是“预防”,一个是“干预”。两者定位泾渭分明,法律定性天壤之别。

二、红线之界:养生馆能做与不能做的清单

《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试行)》第五条,以清单形式明确划定了养生馆的行为红线:

养生馆可以做的:刮痧、拔罐、非创伤性艾灸(如悬灸、灸盒灸)、按摩、熏洗、中医健康咨询指导、制定个性化健康干预调理方案、健康教育等。这些服务的共同特点是——非侵入性、非创伤性、低风险。

养生馆绝对不能做的,也就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诊疗行为,包括:

1.使用针刺(即俗称的“扎针灸”);

2.使用瘢痕灸、发泡灸(会导致皮肤起泡、留疤的灸法);

3.牵引、扳法(正骨类手法);

4.中医微创类技术(如小针刀);

5.中药灌洗肠;

6.开具药品处方;

7.给服务对象口服不符合规定的中药饮片;

8.开展医疗气功活动。

这些被禁止的项目,无一例外都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高危险性。为什么禁止?因为一旦操作不当,轻则延误病情,重则致残致死——湖北这起案件,就是血淋淋的例证。

三、资质之壑:一纸证书,隔开生死

养生馆与中医诊疗机构的第二个本质区别,在资质要求上体现得淋漓尽致。

提供中医诊疗服务的机构,必须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并在醒目位置公示。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经过系统的医学教育和临床培训。

而养生馆,只需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经营范围注明“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即可开展经营。从业人员的要求是“具有中医药类相关专业背景,或者接受过中医养生保健专业培训并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这门槛相差何止千里!

但问题在于,许多养生馆在牌匾上堂而皇之地标注“针灸”字样,在店内悬挂锦旗、张贴医疗宣传画报,给自己披上一层“医疗机构”的面纱。不明就里的消费者,误以为进了“诊所”,殊不知接待自己的可能只是一个学过几天手法、毫无急救知识的“培训生”。

珠海市卫生健康局曾通报一起案例:某养生馆在牌匾上标注“SPA、按摩、足疗、刮痧、拔火罐、针灸”字样,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已开封的一次性针灸针,最终对该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这家养生馆的经营者也许真的不知道,“针灸”两个字写上去,就已经踩了法律的红线。

四、认知之困:同样的中医技术,哪些属于中医养生保健,哪些属于中医医疗?

湖北案件的报道中,记者报道中写“提供刮痧、拔罐甚至是针灸等服务”,其实这句话中,只有针灸(扎针灸针或具有创伤性的灸法)服务是违规的。同样是“灸”,为什么瘢痕灸、发泡灸被禁,而普通艾灸可以?

根源在于,许多人将“针灸”混为一谈。事实上,“针”与“灸”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技术——

“针”,即针刺,是将毫针刺入人体穴位,属于侵入性操作,直接刺破皮肤,风险极高,严禁在非医疗机构开展。

“灸”,即艾灸,是用艾绒燃烧产生的热力刺激体表穴位。但“灸”也有分水岭:普通艾灸(悬灸、灸盒灸等),不接触皮肤、不起泡、不留疤,属于养生保健范畴,养生馆可以开展;瘢痕灸、发泡灸,则直接灼伤皮肤,造成创伤、起泡、留疤,属于创伤性操作,严禁在养生馆开展。

这种认知的模糊,正是非法行医赖以生存的土壤。

五、乱象之镜:从养生馆到直播间,灰色地带何止一处

如果说养生馆非法行医是“线下”的乱象,那么“线上”的养生骗局更是花样翻新。据媒体报道,一些以“中医养生”为名的私域直播间,已成为虚假宣传、诱导老年人高额消费的“重灾区”。

套路高度雷同:先用“免费健康讲座”吸引老人进群,再用“签到领红包”维持日活,假专家身披“国医传人”“中医教授”马甲,口吐“包治百病”良方,配合“限量供应、限时秒杀”话术,把普通食品、保健品吹成“神药”。为逃避监管,直播链接设密码、24小时失效、关闭回看,消费者事后连聊天记录都找不到。

这些直播间里的“假中医”,和养生馆里的“假中医”一样,都在利用公众对中医的信任,游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带。

结语:回归常识,尊重法律,敬畏生命

湖北案件的判决,是对法律底线的坚决维护。两名假中医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和五年,罚款一万、五千元。这代价不可谓不沉重,但逝去的生命已无法挽回。

我们期待,媒体在报道此类事件时,能够多一份查证法规的严谨,少一份“想当然”的概括。医疗新闻不只是社会新闻,更是公共健康教育。只有将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精准对接,才能真正发挥新闻报道的警示作用、普法作用和健康引导作用。

对于广大消费者,请记住三条原则:

一看资质——养生馆看《营业执照》,中医诊所看《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

二看人员——诊疗人员必持《医师执业证书》;养生保健人员不持此证,但也需要有中医养生保健或中医心理专业培训的资质。

三看项目——凡是针刺、瘢痕灸、发泡灸、小针刀、正骨、开药方,通通是诊疗行为,养生馆无权开展。

养生馆是“养”的地方,不是“治”的地方。把健康托付给合规的机构,把生命留给专业的医生。针与灸,一字之差,生死之别。尊重法律,就是尊重生命。

对于广大消费者而言,也应提高警惕:养生馆不是医院,凡是宣称能“扎针”“放血”“小针刀”的,均属非法行医;凡是要求“起泡”“留疤”的灸法,均属违规操作。选择养生服务,请认准合规机构,切勿将生命健康托付给无证“假中医”。

法规的每一条红线,都是用教训写成的。尊重法律,就是尊重生命。

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中医药结合发〔202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有关要求,促进和规范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发展,我们制定了《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23年4月26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开展保养身心、改善体质、预防疾病、增进健康的非医疗性活动。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为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非医疗机构。

第四条 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中医健康咨询指导、健康干预调理、健康教育等,如为服务对象提供中医健康咨询服务,制定个性化中医健康干预调理方案,提供规范的中医特色健康干预调理服务,向服务对象介绍中医养生保健的基本理念和常用方法,以及常见疾病的中医养生保健知识等。

第五条 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从事诊疗活动,包括以下情形:

(一)使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危险性的技术方法;

(二)开具药品处方;

(三)给服务对象口服不符合《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清单》规定的中药饮片;

(四)开展医疗气功活动;

(五)国家中医药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诊疗活动。

第六条 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宣传治疗作用,不得以中医药预防、保健、养生、治未病、健康咨询等为名或者假借中医药理论和术语开展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牟取不正当利益,广告不得使用医疗用语。

第七条 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机构应当针对不同服务对象制定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方案及服务流程,建立工作制度、人员岗位职责及技术服务目录、服务规范和操作规程,并加强服务质量管理。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人员应当按照服务方案、服务流程及相关服务规范开展服务。

第八条 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机构应当配备与所提供的服务项目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包括必要的急救设备。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用品用具参照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防控指南等规定执行。

第九条 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机构场所应当保持室内清洁,空气流通,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服务环境参照《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机构场所应当按照功能与用途,对区域进行合理划分,并满足服务项目、设备与功能需要。咨询指导类和操作类服务区域应当独立设置,注重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

第十一条 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机构应加强对服务对象相关健康信息的管理,保护服务对象的信息安全。

第十二条 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中医药类相关专业背景,或者接受过中医养生保健专业培训并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掌握从事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相关技术操作规范和流程、技术风险防控方法、基本急救知识技能等,遵守卫生健康和中医药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

甲类、乙类、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得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

第十三条 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员培训制度,制定人员培训计划。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应当将消防安全纳入中医养生保健人员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内容。

第十四条 《营业执照》等经营凭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人员的相关信息等应当置于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十五条 中医养生保健行业社会组织应当在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质量、服务内容、培训指导、信誉维护等方面发挥自律作用。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开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按照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关于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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