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疾病最医疗相关的五大法律,《精神卫生法》已经落后于时代发展,需要及时修订完善,最为突出的是要归还中医对于情志疾病的独立诊治权。因为这是中医数千年来的历史性权力,也是人民群众的寻求中医治疗的当然权利,况且,中西医并重与中西医结合还能降低医疗成本,充分利用医疗资源,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笔者2025年1月7日写了一篇《中医心理学在医疗机构的应用:说说神志科与情志科》,结尾谈到:中医院按精神心理门诊标准建心理科室,当然是合乎医疗机构管理法规的,但这是一种中医西医化思维。中医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已经有中医科诊疗科目的科室(病区)为何不能直接建中医情志科或神志病科呢?这里面存在什么样的人为障碍呢?今天再说一说。
中医情志病,西医称为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由于此类疾病的防治不仅仅是事关人民健康,更事关社会和谐与稳定,但由于西医的快速发展,而中医逐渐的萎缩,加上社会对于精神疾病的诊治更是优先处理其居民与患者的生命安全问题,而非疾病医疗问题,从而使得按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管理的西医获得了优先诊治权,而按整体医学模式的中医由于更关注于个人的疾病医疗而失去了情志病医疗在当代发展的社会支持性环境。
从国家治理的角度来看,对于疾病医疗立法从来都是基于社会和谐稳定、生产力维护优先于个人身心健康,而且受时代的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水平所限制。
在经济欠发达及医疗技术水平相对较低的年代,对社会威胁最大的是传染性疾病,它不仅威胁人民的生命健康,更严重威胁社会生产力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因此《传染病防治法》是最优先制定并施行的法律,该法于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89年9月1日起施行。
职业病不仅仅威胁产业工人身体健康,更严重制约产业发展,在传染病得到有效控制之后,从立法上相对重视起来的当然就是职业病防治了。《职业病防治法》是第二个疾病医疗的相关法律,于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个疾病医疗相关的法律就是《精神卫生法》,于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1日起实施。虽然“情志病”名词早于“精神病”名词出现上千年,但由于西医的传入及分科快速发展,让不分科的中医在防治情志病上失去社会性优势。从市场竞争的角度,立法者优先选择了西医而摒弃了中医。《精神卫生法》修订后的版本没有出现“中医”一词,可见,在精神心理卫生领域,西化是何等的严重。
《精神卫生法》施行后,中医药管理部门还出台了一个限制中医医师开展情志病诊疗的管理规定,即《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5〕9号),通知的几条规定如下:
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属于精神科执业医师,可从事精神障碍疾病的诊断与治疗:
    一、2013年5月1日前在精神专科医院、设精神科病房的综合医院精神科或设独立精神病院区的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和民族医医院,下同)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满2年。
    二、2013年5月1日前在中医医院的神志病科、中医心理科、心身医学科等精神类临床科室从业满5年,经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考核合格。
    三、2013年5月1日前,在精神专科医院、设精神科病房的综合医院精神科或设独立精神病院区的中医医院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不满2年,或在中医医院的神志病科、中医心理科、心身医学科等精神类临床科室从业不满5年,或在基层医疗机构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工作的,应在三级精神专科医院或设精神科病房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或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省级精神专科医院从业、培训或进修满1年(培训或进修可以累计,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经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考核合格。
    四、2013年5月1日后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的,在三级精神专科医院或设精神科病房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或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省级精神专科医院从业、培训或进修满2年(培训或进修可以累计,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经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考核合格。
    符合以上情形的,按照《执业医师法》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由批准其所在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相应专业后加注“(精神)”字样。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可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备案。
精神卫生法的现行条款显然扼杀了中医的天然权利,按此,中医独立诊治精神障碍就属违法,从事情志病或中医心理诊疗也属非法了。《精神卫生法》虽然在2018年修订过一次,但仍然未考虑中医情志病诊疗的天然权利,是个彻头彻尾的西医垄断法,严重阻碍中医情志病医疗的传承与创新性发展。
正是因为疾病相关法律的漏洞与西医化偏向,使得中医立法被提到议事日程,第四个与疾病医疗的法律是《中医药法》,于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医药法》最让笔者欣慰的条款就是重新确立了“中西医并重”的卫生工作方针,而“中西医并重”这一条规定又在后续出台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得到明确确认。既然是“中西医并重”,在诊断权上就应该是中医与西医并行,而不是中医也得按西医这一套来进行。精神卫生法的立法背景是世界卫生组织尚未把中医疾病诊断纳入"国际疾病诊断标准(ICD-10)",但中医疾病现已纳入到国际疾病诊断标准。中医病证能获得国际认可,难道国内立法还要禁止中医医师对于情志病的诊治权吗?
image.png
法律的效力应该是后位法的效力大于前位法,即后出台的法律效力大于前面出台的法律。精神卫生防治法与中医药法比较,前者是一类疾病的医疗法律,而后者属于整个中医行业的法律,不论是从出台时间与涉及范围来讲,当两者相抵触时,应按《中医药法》的规定来执行,“中西医并重”条款是对中医独立诊治情志病的历史与现实性的尊重
第五个与疾病医疗的法律是《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于2019年12月28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1日实施。可以说,这是一个融合中西医医疗与健康的整合性医疗卫生法律,它既包括了前面的传染病防治,也包含了职业病防治,同时既包括中医也包括现代临床医学。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确认了《中医药法》中的“中西医并重”条款,使得中医与西医相关的法律得到统一。而且《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六十九条还规定了“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这一条规定是对疾病医疗诊治权最大的尊重,即将包括情志病或精神障碍的诊治权交还给患者自己。这对于处理《精神卫生法》与《中医药法》的法律规定冲突找到了最有力的法律依据。
有一位读者在笔者的文章后说,中医诊治精神障碍违法,他的观点就是拿《精神卫生法》做立论依据的,笔者回复他的论据则引用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规定,患者自行找中医医师首诊情志疾病,中医医师按《中医药法》“中西医并重”的法律规定独立诊治情志病,这既是他们的历史性权利,也合乎后续出台的两大医疗相关法律。要改变的不是中医医师对于情志病诊治的传统性行为,而是要及时修订《精神卫生法》及相关的配套性法规条款,取消和及时修正中医不能直接诊治情志病的错误法律条款。
从法律的出台时间来看,立法者越来越走向正确的道路上,因受时间、空间与观念影响的《精神卫生法》本身就存在着精神卫生问题,需要用《中医药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来好好地治一治了。
综上所述,中医情志病医疗的发展法律环境需要克服《精神卫生法》的障碍,所谓的精神障碍高发病率不是一个自然与客观的状态,某种意义上是由于《精神卫生法》的某些严重错误而人为导致的,如果真正实行“中西医并重”的卫生工作方针,医疗资源分配也能体现中西医并重,社会发展中平衡中医与西医在精神卫生工作中的宣传,诸如精神分裂病、双相情感障碍等精神障碍的患病率理论上可以少一半。因为中西医真正能并重的医疗环境下,有一半的患者去了中医那里首诊并独立诊疗,那还有西医的那种精神疾病标签了呢?
发展中医情志或神志病医疗,是解决精神卫生工作被动的优先措施,特别是在大健康的思维引领下,中医一定能比现代医学与心理学更具优势。这种优势既是文化性的,也是具有普及性的和技术适宜性的。目前阻碍这种优势发挥的最大阻力在于社会管理的人为限制与西医资本的冲击。
(申明:本文属于作者的个人观点,不代表平台的价值取向,文责作者自负,与平台无关。)
培训课程:中医心理师+心理治疗师+精神科执业医师心理治疗规范化课程